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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23 11:08:07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新闻出版署,新出期[1998]1350   新闻出版署,新出期19981118日发布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就期刊出版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可否使用一个国内统一刊号问题向我署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登记出版的期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同一国内统一刊号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 1、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是同一刊名; 2、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是同一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一法人代表; 3、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一致; 4、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刊载内容相同或相近,封面、版式设计基本相同。
       
    二、中文、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合并使用同一国内统一刊号的形式: CN XX—XXXXYY—X·..... 第一部分(CN国家代码),第二部分(XX省缓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XXXX登记流水号),第四部分(YY分类号、X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 《新疆支部生活》 CN 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CN 65—10012L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CN 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CN 651001ELM
       
    三、关于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的审批 1.现有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合并刊号,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进行合并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新办期刊,同时申请创办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按《出版管理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期刊不得擅自进行分版,未经批准分版的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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